保修政策
格力电器商用空调产品包修期自机组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整机包修期如下:
一、包修6年的实施条件及产品
2014年8月1日起销售的家用中央空调产品(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产品如下:
1.使用CAN通讯协议的所有家用多联机系列(型号含 H):GMV Star、GMV Power、GMV Tops、GMV Crown、后续推出的使用CAN通讯协议的家用多联机新产品、及以上家用多联机系列所搭配的室内机(型号含H);
2.制冷量14kW以下(含14kW)的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
3.Free系列、Free X 系列家用直流变频多联空调机组及其内机;
4.以上产品配套使用的集中控制器、好 e 控等相关产品;
5.2015年11月1日(含)起销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且制热量7KW(不含)以下的空气源热水机系列产品;
6.房间式热风机组整机包修6年。
二、包修3年产品
1.2015年11月1日(含)起销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且制热量7KW及以上的空气源热水机系列产品;
2.2015年11月1日(不含)前销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且制热量小于8KW的空气源热水机系列产品;
3.燃气采暖热水炉整机包修3年。
三、包修18个月产品
上述1项和2项涉及产品除外,其余商用空调产品。
包修期内的商用空调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因机组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格力电器承担。
四、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包修范围,特约服务网点可按本手册有关规定实行收费修理:
1.在机组运输、进场、就位、安装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提货、运输或施工单位负一切责任,具体责任追究由销售单 位负责;
2.在调试过程中,因调试单位调试不当造成的损坏,由调试单位负一切责任,具体责任追究由销售单位负责;
3.调试完毕后,将相关资料(说明书、包修卡等)全部交付使用后,因使用单位不按随机使用说明书操作、维护、保养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一切责任;
4.因使用单位或非格力电器授权服务单位移动、拆卸、组装及维修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一切责任;
5.无完整的包修凭证或包修凭证被涂改的;
6.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使用环境恶劣造成损坏的;
7.处理品、已超过包修期的产品。
五、包修的界定
机组调试验收合格日期均以《格力**机组安装确认凭证》或《格力商用空调用户信息卡》上的调试日期为准。
六、包修凭证
在包修期内的产品出现故障,用户须凭产品包修凭证(填写完成的包修卡)包修,如无包修凭证,则由特约服务网点根据用户报修机组的条形码向销售公司核查实际的调试日期或以机组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后推三个月计算。如果三者都没有,则不享受免费包修服务,特约服务网点可按《售后服务管理手册》规定实时收费维修。